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是由法院公權力直接介入,讓債務人可以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直接有效地完全解決債務問題。
債務協商其實只是金管會為了解決卡債問題所提出來的方案,但是目前協商機制設計根本只是對銀行有利,對債務人完全不利。因為債務協商只是要債務人之所有負債整合至最大家債權銀行,而讓債務人分期攤還債務,但完全不考量債務人實際上的償還能力,其實對已經無能力償還或無法依協商條件攤還的債務人而言,根本無法獲得實質幫助。而且,更慘的是部分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後,銀行為求擔保竟要求債務人另外簽立本票,日後債務人不依照債務協商之協議清償債務,銀行反而不需要透過訴訟,直接將本票送法院聲請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因此,債務協商對債務人而言並不是非常有利,因為雙方談判、協商之地位完全不對等,債務人只能消極選擇、接受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