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債務清理】  
     
  為了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能夠得依其個別情況分別按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因此,立法院於民國民國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為何需要債務清理】  
     
  當債務人之負債金額遠大於其正常收入來源時,此時無論債務人再怎麼努力也無法償還其負債,為了避免引發社會問題,並使這類的債務人有獲得重生的機會,法律上雖然有破產法可資適用,但是由於其規定本身是針對法人機構設計,所以規定繁瑣複雜,而且程序執行起來曠日費時,因此,為了讓自然人之債務人可以迅速處理債務問題重獲新生,政府特別訂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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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對債務人有何影響】  
     
 

聲請債務清理的更生、清算時,法院可能會對債務人採取一些限制,而對債務人的生活造成一些影響: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1項)。
(二)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構限制其出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2項)。
(三)債務人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顯有逃匿之虞、顯有藏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團之虞、未經法院許可離開住居地或出境時,都有可能遭到法院的管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0條)。

 
     
  【聲請債務清理更生、清算需要什麼條件】  
     
 

想要利用債務清理更生、清算來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
(一)聲請更生、清算之債務人必須是五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或者有雖有從事營業活動但每月營業額必須小於新台幣20萬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
(二)聲請更生、清算之債務人必須是沒有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所謂協商包
括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或者是雖然已經協商成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 (三)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負債金額必須在新台幣壹仟兩佰萬元以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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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與債務協商機制有何不同】  
     
 

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是由法院公權力直接介入,讓債務人可以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或清算程序直接有效地完全解決債務問題。
債務協商其實只是金管會為了解決卡債問題所提出來的方案,但是目前協商機制設計根本只是對銀行有利,對債務人完全不利。因為債務協商只是要債務人之所有負債整合至最大家債權銀行,而讓債務人分期攤還債務,但完全不考量債務人實際上的償還能力,其實對已經無能力償還或無法依協商條件攤還的債務人而言,根本無法獲得實質幫助。而且,更慘的是部分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後,銀行為求擔保竟要求債務人另外簽立本票,日後債務人不依照債務協商之協議清償債務,銀行反而不需要透過訴訟,直接將本票送法院聲請裁定後,就可以直接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強制執行,因此,債務協商對債務人而言並不是非常有利,因為雙方談判、協商之地位完全不對等,債務人只能消極選擇、接受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是否可以有效解決債務問題】  
     
 

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完成更生或清算之法定程序,即可有效地解決債務人之債務問題:
(一)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
(二)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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